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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最初的人治社会发展到现在的法治社会,其过程是婉转曲折的,为了把我国建立成一个正真的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快立法的脚步,完备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本质的还是要将以人为本作为落脚点。基于对人权的保护,那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研究就非常有必要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罪名,中国各朝各代法律中都有规定,它们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渊源。①文章主要对几个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典型争议问题展开讨论。全文主要共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法益的研究,确定本罪的法益,法益是构成一罪的一个基本要件,定位法益有助于对该罪名的后续研究。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这中间涉及了几个观点,笔者逐一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对一般人和婴儿、精神病人、亲生子女、捡拾儿童等区分了不同的既遂标准。第三部分阐述了本罪的阻却违法问题,阐明了被害人承诺是否能够阻却违法。第四部分将本罪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罪名作区分,这样能够更透彻地理解本罪在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的内涵,以便在实践中减少冤假错案。第五部分是对本罪的缺陷做一个综合的阐述,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的重点是第一部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益保护问题和第二部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未遂标准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在拐卖人口罪的基础上新成立的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其先进性,但是该罪在学术理论和实际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只有正确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并不断完善该罪的立法规定,才能够遏制犯罪行为,惩治犯罪行为,切实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正常生活,推进法治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