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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大环境大背景是倡导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在司法实践中的“三者合一”,并认为既然是作为法律施行,则必然在立法之时已照顾到此三者的平衡和兼而有之,且有为数不少的学者在授业过程中表明这一立场和观点,透露出对时下“三个效果”多此一举的不解和困惑。但事实是什么呢?囿于立法技术的现状,囿于法律施行却并不必然为良法,囿于法律施行却有所折扣,“三个效果”是我们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如何将此妥善协调,我认为,本文拟将探讨的司法建议权便是一济不错的良方。如前所言,司法面临着兼具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超额任务,还欲使司法独立的原则不被僭越,如何外强中干?如何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诉讼爆炸与群发性案件飙升的问题?司法建议权给了我们一种思考的进路。法院在不僭越职权,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对于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有损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而又恰恰不应直接做出裁判的问题,以建议的方式,提请有关单位和部门防范注意并消化解决,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惩办一个,挽救一批”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也可以说是法律的一种辐射效果和潜在效果。而立法现在的状态并不足以给司法建议以生机,我们仅能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分别寻到一条法律规定,且其运用被局限在执行或者协助调查的过程中。伴随着来自于实务部门的呼声,2007年3月《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应运而生,合乎?足乎?司法建议的理论研究面临一边倒的态势,无论是研究主体还是认同观点,都凸显片面性的奇怪格局,研究主体主要是法院的“判官”,而我们的这些“判官”多齐刷刷地认为“司法建议好”。文章多是以新闻报道、司法统计和内容介绍的形式出现,倡导如果有什么手段使其更具强制的力度,那么“司法建议会更好”。“人的一切行为无不与其利益相关”,那么,研究主体的多样化发展,便成为了司法建议权研究深刻与客观的必然条件。纵观历年硕士论文,并未有一篇涉及。有鉴于此,开始这一写作。司法建议无疑具有其不可抹煞的制度优势和功用,一则在诉讼法上,其不失为诉讼保障措施,填补法院在裁判中就某些问题的无力和空白,二则在司法实践中,其查堵管理制度漏洞,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但从严格的法律理念上来讲,司法独立、司法权威、无诉无判似乎使司法建议权招招致命。司法建议权被认为有影响程序公信力,削弱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嫌疑。本文认为司法建议权并未悖离司法独立的初衷,司法独立的提出和贯彻皆重在为防止司法过程中的第三方干涉,以致影响客观的判断和审慎的裁决。司法建议的建议性质回避了对这一资格独立的破坏;而司法建议的“道德强制”也使得无诉无判、不告不理的说辞无从说起。后者的判和理针对诉讼请求做出,是一种“法律强制”。所以,我们需要探讨的,不是司法建议权存在的合理性,而是如何使它更合理和愈趋完善。虑及个人能力的浅薄,现实实证案例的掌握偏颇,加之对三年专业学习也应有所汇报,该行文只将司法建议放在民事诉讼下进行探讨,以防宽而不深,广而不精反而无所收益。本文共计30000余字,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介绍了这一选题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交代司法建议权的基础理论。首先通过其法律依托厘定概念、特点和性质,其次回归历史沿革的梳理,最后论及司法建议权存废之争,揭示司法建议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社会基础。亦引出本文的第一个创新点:思考缘何在80年代中到2007年往前的几年,司法建议权在实务上获得复苏发展,但理论研究却断了层。第二部分对域外司法建议运作类似制度进行考察。首先陈述宏观状态。大家之言如是:国外因遵循司法独立,不告不理,并没有司法建议权,司法建议权是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但我要提出的是:即使国外没有司法建议的提法,却并不能表明其没有类似司法建议性质的行为。此为本文第二个创新之处。接着在这样的定位下进行进一步的微观考察,搜寻出欧盟法下的“训诫令”和俄罗斯早期的“个别裁定”等制度。再进一步以比较的视角诠释司法建议权在中国体制下运行并积极发展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中司法建议权的运行程序。该部分将就其运行链条、价值功能和主要问题逐一揭示。其中,司法建议权的运行链条是本部分甚至本文的重点,亦是得以归纳主要问题的发端点。而对于价值功能的探究,会从诉讼保障和社会管理两方面来展开,从而铺陈出司法建议权在整个民事诉讼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司法建议权运作制度的建议。首先结合民事案件自身特点,肯定这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功用,但如何改良,如何消除反对者对负面影响的担忧,需要我们提出改革的设想与路径。故而接下来就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思考,提出将人民陪审员重要化于个案中司法建议的出谋划策,通过媒体达到建议的道德强制,将司法建议的具体落实与富于计划落到实处,通过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公权私用等。在结论部分,通过本文所借助的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规范研究等主要研究方法,得出我个人的一点浅见,以理性的,富于思辨的视角,合理利用司法建议,推进其制度建设的完善,使其在实现“三个效果”的路途中,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