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强调保护自然与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人与自然的相互依存关系,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公众参与制度还很不完善。因此,构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对于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领域最需要公众的参与,通过研究公众参与制度并设计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充分发挥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充分认识和尊重大自然的基础上,再利用大自然造福于人类的过程,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人类以文明的态度对待大自然,不野蛮开发,不粗暴对待大自然,认真保护和积极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使生态化渗入到社会结构当中,以期维护人类活动对大自然的最小损害并能进行一定的生态建设。公众参与是指公众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平等的享有参与与自己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法律活动,参与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政府以及团体组织。参与的范围主要包括:环境的立法、决策、监督、救济等几个阶段实施的环境法律活动。其目的是确保公众有权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法律活动,便于公众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应当包括: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立法参与制度、环境行政参与制度和环境权利救济制度。通过对我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和研究,以及对国外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比较和借鉴,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存在:立法规定分散,激励条款不足,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参与的范围太狭窄,保障环保NGO的法制有缺陷等不足之处。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环境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拓展公众参与的范围,保障环保NGO的制度,以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来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