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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规则,是公司自治宪章,是公司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范,集强制性与自治性于一体的私法。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关系的历史源流经过了自由放任、特许设立与近代公司法、直至现代公司法几个阶段。也就是"市场自由与国家强制"关系的演变与历史变迁过程。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关系有各种不同观点,突出地表现为"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关系处理上,是以公司自治为主,还是以国家强制为主的争论,而这又是因公司本质存在分歧。把握这些不同观点乃是确立正确思想的前提。把握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关系的关键是建立它们之间合理关系框架。确立"融合互动性"与"矛盾冲突性"是前提。首先,确立公司自治为原则、国家强制为补充的理念。其次,构建合理关系框架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包括:第一,从公司法整体上区分“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性质,并尽量减少强制性规范而增加任意性规范,科学设计不同公司的公司法规范结构。第二,确保公司独立人格,使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三,确立服务政府理念,加强政府规制改革。第四,加快公司法改革(修改),使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构建合理而科学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关系是文章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