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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责任的竞合是国际私法中的复杂问题。和一般的识别问题不同,请求权竞合案件中当事人同时享有多项请求权,需要对请求权进行选择,当事人的选择权和法院职权之间发生冲突,并且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前后诉讼阶段识别结果不一致的情形。由于请求权竞合的不同情形,产生了请求权竞合的不同情况。但请求权竞合的不同形态,识别制度的适用也有所不同。虽然均为一个案件事实中存在多个请求权,法条竞合、选择性竞合和请求权聚合时的识别规则的适用和请求权竞合时的识别规则的适用大有不同。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由于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而起诉时只能就某一请求权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对请求权进行选择,此时当事人即作为识别的主体。和传统的法院作为识别主体不同,当事人作为识别主体体现了意思自治和私权处分。对于当事人没有识别、识别模糊或者没有能力识别的情形,法官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识别职权,对当事人的识别进行补充。既然识别从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即开始,那么识别的适用阶段也相应地从法律适用阶段扩展至管辖权确定阶段。在管辖权确定阶段,由于存在多个请求权存在法定管辖权之间、法定管辖权与协议管辖权之间以及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些冲突均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定性。在法律适用阶段,识别结果由于新证据的不断发现以及法官的认识不断深化而出现识别误差甚至识别错误,民事诉讼法给此类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同时也对法官的释明权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