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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是传统民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虽在法国、日本等国已很完备,但在我国由于确立较晚,其理论研究以及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代位权,特别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问题做一个比较全面的论述。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困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亦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鉴于此,我国《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一方面继承和借鉴了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理论,另一方面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又突破了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的某些理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但亦有不完善之处。本文试图从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理论,如债权人的概念、特点、性质等方面入手,着重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问题,并多角度分析债权人对行使代位权所得效果“优先受偿”的合理性,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一、债权人代位权概述;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历史沿革,特别是债权人代位权在我国法上的确立;接着介绍了学术界上对债权人代位权概念的不同观点,在此基础上,笔者把债权人代位权概念界定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径行代位或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之现有的非专属性权利的权利。同时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和意义,并在介绍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性质的各种学说后,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特质。 第二部分笔者从两个大的方面论述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一是积极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对债权人陷于履行迟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二是限制性条件,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笔者同时认为,在我国应扩大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并简单列举了哪些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 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在传统民法理论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