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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量刑不公现象比较严重,表现为同案不同刑和当事人不服量刑较为普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官在量刑上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诉讼各方不能有效地参与量刑过程,不能对法官的量刑裁量权进行有效地制约。对此,最高院以及地方法院、检察院纷纷对量刑活动进行了有益地探索,最高院在“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中都提出了要量刑规范化和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成为量刑建议和量刑答辩的试验点,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已是大势所趋。但是,有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偏差问题并不一定就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在量刑程序中,诉讼各方有可能只是形式上参与了量刑程序,既没有全面准确地提出量刑信息和量刑意见,更没有对其进行证成、质证、反驳和辩论,相比较之前的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并没有真正意义上更多地制约法官的量刑裁量权,法官还是主要依据案卷笔录、审判经验以及内部请示来完成量刑的秘密裁决过程,虽然法官作出量刑判决并不是随意的,也是存在论证的,主要是依据法律三段论来证成自己的量刑判决,但这是一种静态的论证,是从前提真到结论真的论证方式,而现实中信息的真假性经常是难以判断的,是可辩驳的。而且现行的量刑论证仅仅考虑审方的论证,忽视了控方论证和辩方论证,也没有将被害人的影响纳入到量刑活动之内,这不利于量刑理性的实现,量刑程序没有诉讼各方的有效参与,也不利于消除量刑意见分歧并使各方信服,当事人不服判决并不断上诉、抗诉的情况就不可避免。现行的静态量刑论证方式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需要引入法律论辩,法律论辩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提出一个法律论证,而另一方提出一个相反的法律论证,然后双方就己方的主张进行证成,同时质疑或企图反驳对方的论证,对争议点展开充分的辩论,使对方或法官接受己方的论证。量刑程序中的法律论辩强调的是公诉方、被告方和被害人方的有效参与,鼓励各方提出己方的量刑信息和量刑意见,并就此展开充分的证成、反驳和辩论。从而有效地消除量刑意见分歧,使各方信服,同时,在动态、公开的论辩中有效地制约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促进理性量刑的达成。
第一部分是静态的审方论证和动态的法律论辩,主要讲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概述量刑活动的内容和特点以及我国量刑活动的现状,指出我国量刑活动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法官在量刑裁量上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重要问题;二是我国现行量刑决策也存在论证方式,依据的主要是法律三段论,该论证方式是一种作为结果的论证,是静态的封闭的论证方式,存在一些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三是概述了法律论辩,法律论辩也是一种论证,是作为程序的论证和作为过程的论证,是一种动态的、多主体的、交互的论证,有利于量刑理性的达成。
第二部分是法律论辩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主要是两个内容,一是关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现状的概述,我国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的量刑偏差现象也比较严重,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无可非议,但是没有有效制约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二是具体阐述法律论辩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先是概述了其它途径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包括实体规范的、内部审批的和事后的制约,并分析其不足之处,最后详细介绍法律论辩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第三部分是量刑程序与法律论辩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载体,后者是前者的核心,法律论辩要能很好的实施,需要有量刑程序作为平台;有了法律论辩的存在,量刑程序才是一个正当的程序,这样的量刑活动才符合程序正义。法律论辩包括审方论证、控方论证、辩方论证以及被害人方的影响。
第四部分是详细阐述控方论证的情况,主要包括了现行公诉方在量刑活动上的问题以及控方论证的主要方式是量刑建议,公诉方要有效地参与量刑程序并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首先要做好量刑调查,全面准确的把握量刑信息,为量刑建议的提出和之后的证成、辩论做好准备,控方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笔者认为要提出一个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并在量刑活动的论辩中不断修正。
第五部分是量刑程序中的辩方论证,量刑辩护对于被告人来说至关重要,其不同于无罪辩护,亦不同于程序性辩护,是一种独立的实体性辩护。开展量刑辩护,辩护方要全面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信息,正确评估量刑信息并形成量刑意见,在量刑庭审中,要积极反驳控方的量刑建议,证成己方的量刑意见,并与控方和被害人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论辩,从而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
第六部分是被害人方对量刑活动的影响,被害人方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或间接承受者,是诉讼的当事人,其有权利也有必要参与到量刑程序中去,能提供控方和辩护方不能充分提出的信息,帮助法官全面正确地理解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督促控方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有利于理性量刑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