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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是2012年写入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法律层面上对于先行调解的规定十分简略,但是其思路出现在立法之前并且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很多地方形成了自己的模式。由于先行调解制度的灵活性、主客体的广泛性、非程序性以及实践探索先于理论构建,所以社会各界对于先行调解的认识并不统一。先行调解的概念相对比较模糊,定位不是十分清晰,目前对于法院来说这个制度是用来应对司法困境的一个手段,而关于它的更深层次价值没有进行深入思考,为了更好的发挥先行调解的作用需要对它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根据各种理论的梳理和论证,先行调解应当是法院主导下以法院和社会力量为主体在正式立案前和立案不久后庭审开始前的调解活动,旨在建立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程序。先行调解具有准司法性和调解制度特有的灵活性,从形式和启动的时间点上来看先行调解应当包括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尽管它们的发展趋势与前景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目前司法背景下发展和实施先行调解具有必要性。首先,在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调解这种“柔性”化解纠纷的方式具有诉讼程序不可取代的优势,因此司法政策要求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和时代的变迁,特别是人口流动性大的城市,传统调解的作用失灵和调解权威失位,人们有不能和解的纠纷就会起诉到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以法院为主导的先行调解能够借助司法权威建立起调解权威。其次,先行调解在法院主导下引入了社会力量为主体参与纠纷解决,能够缓解法院案件数量剧增的压力以及缓和升级的社会矛盾。同时发展和实施先行调解具有可行性。首先,先行调解所体现的价值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相契合。其次,调解组织在我国基层广泛存在,可以作为先行调解的主体众多。另外,先行调解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依据法院组织法,法院需要保障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院发展和实施先行调解是有法理依据的。理论研究要结合实践才能将问题讲清楚,先行调解制度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已经具有比较成熟的模式,其中北京、南京、上海等地比较具有代表性。这些地方的实践探索有值得其他地区借鉴之处,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困境。对于这些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困境需要在统一对先行调解认识的前提下从先行调解前、先行调解中以及先行调解后三个阶段进行逐个解决。先行调解是一个“年轻”的制度具有巨大潜力,但是先行调解的发展应当是渐进的,近期阶段先行调解制度应当着力于缓解法院案件数量多的压力,缓和升级的社会矛盾等司法难题,从长远上来看先行调解可以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程序,使得调解和诉讼更为专业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