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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违约并恶意增加借款金额等方式侵占公民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使用暴力、恐吓或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催债,因此,司法界将此类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此类犯罪涉及的“套路”多,涉案人员复杂,给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造成困难。在一些地区,“套路贷”犯罪已逐步与黑恶势力交织,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尽管国家和各地相继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在刑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对于实施“套路贷”过程中的不同犯罪形态,应该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首先,应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套路贷”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其次,在此罪与彼罪的判断上,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应该通过行为人实施的客观欺诈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以及“套路贷”涉及的合同类型进行分析,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认定。而只有“套路贷”行为符合《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才构成非法经营罪。若实施“套路贷”行为过程中采取伪造证据并提起诉讼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人在签合同和讨债过程中使用胁迫手段使被害人受到心理强制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若胁迫程度已达到压制被害人的程度,且符合“两个当场”要件,则构成抢劫罪。在讨债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令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暴力手段,则以绑架罪认定。对于“套路贷”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要根据被告人在参与“套路贷”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各环节的成员分工进行主从犯的认定。在共犯的认定问题上,“套路贷”行为人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应该从主观意志上进行区分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而涉及“平账”者间关系的,不仅要从双方是否有事前密谋判断,还要结合联络次数等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而“套路贷”案件如果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可以认定为涉黑恶势力犯罪,但不能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拔高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