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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显著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已经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38%,比率较高。1这类犯罪案件情节轻微、事实清楚,不难办理;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便是简易程序仍不够简化,不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接受长时间的羁押,也占据了大量的审判资源,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因此,在把握住程序效率与程序正当之间的平衡中,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简化程序,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3日联合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做出决定(以下简称《决定》)3,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也于2014年8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4,该《试点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速裁程序的相关试点内容。 笔者在阅读了大量相关的参考文献后,对C市J区试点法院自试点启动日期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之间的一审诉讼情况进行了实地的调研工作,并进行了统计分析,为本文的完成提供了基础。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如下: 第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概述。本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速裁程序的出台背景。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讲述了轻微刑事案件的概念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需要满足的条件。速裁程序的出台背景讲述了速裁程序是在什么样的司法背景下产生的。 第二部分:速裁程序运行不畅与障碍原因。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目标样本进行实地调研后,统计相应的数据资料、得出速裁程序的实际运行情况是怎样的。实际上,速裁程序总体来说运行不畅。其运行不畅的障碍原因包括如下几点:与简易程序区别不大、适用条件无法达成、审前程序与速裁程序不对接、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合理、程序效率与程序正当难以平衡、司法行政机关拥有适用缓刑的调查评估权等。 第三部分:完善速裁程序的若干建议。本部分提出了如下的建议:明确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区别、促成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达成、有效衔接审前程序和速裁程序、合理划定适用的案件范围、把握程序效率与程序正当之间的平衡、取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