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诈骗罪在我国司法办案过程中是一个十分常见的罪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使得诈骗行为更为多样,诈骗手段也更为隐蔽,给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新的难题。尤其是借贷型诈骗,不仅有“借条”,还有部分归还行为,甚至还有“担保人”,由于理论和实践中的不同理解,司法认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表现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诈骗数额如何认定、被害人承诺的效力等方面。本文以借贷型诈骗中涉及到的几个热点问题为主要框架,结合自己承办的一个疑难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冀希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类似案件有所裨益。本文共约2万字,通过对王某借款诈骗案的分析,引出司法实践中需要探讨的几个热点问题,试就相关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本篇论文所要分析的是一起借贷型诈骗案例,通过对王某借款诈骗案的简要介绍,引出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分歧意见及理由,并提炼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王某的行为属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的行为是单纯侵占财产还是具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诈骗数额是以被害人交付的数额认定还是以王某的实际所得认定、被害人承诺是否产生阻却王某成立犯罪的效力等。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是本文分析论述的重点。首先,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对借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分析;其次,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进行分析;第三,从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对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进行分析;第四,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诈骗数额如何认定进行分析;第五,从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对诈骗犯罪中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结论部分笔者提出了对王某借款诈骗案如何进行认定的意见,认为王某向多人借款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以王某实际所得的数额予以认定;被害人表示不追究王某责任不产生阻却犯罪的效力。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为了更好的认定诈骗罪,建议从立法上对《刑法》第266条作相应的完善。第一,此法条中诈骗罪的罪状规定为“诈骗”,不仅较为模糊,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宜将诈骗罪的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主客观要素进行规定,以利于更好的理解和适用;第二,此法条中的“财物”一词不足以涵盖诈骗罪对象的外延,宜增加“财产性利益”,以避免在解释上对“财物”理解的分歧;第三,此法条中的“数额较大”不足以涵盖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宜增加“情节严重”对应数额较大,既能避免单一以数额入罪的弊端又能使法条相互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