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利用主权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某一部分股东所认购的本公司股份,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基于传统公司法理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美国除外)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股份回购也成为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课题。该制度因其内在的优越性,现已为我国新《公司法》所采用。但是,因其同样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加之我国新立法中有关规定尚不完善,反而有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桎梏。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践,借鉴外国的立法,对该制度做出完整阐述,以期待对我国股份回购制度之完善提供有益之建言。 第一部分:股份回购的概念与特征。本部分一开始便明确了股份回购的概念,为系统阐述股份回购制度打下伏笔,并且提出了股份回购所具有的三个限制性特征,即股份是指本公司股份、股份回购具有目的上的限制、股份回购受到资金、价格、数量、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部分:股份回购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本部分层层深入地分析了股份回购的必要性,比如,能够优化融资结构、改善财务指标;有利于建立员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异化股利分配方式,利用税差合理避税,保护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并且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几个问题,比如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上市公司大股东负债问题及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问题。同时,也清醒地提出股份回购应注意保护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会影响到资本市场的稳定、误导投资,在实践中应努力克服这些弊端。 第三部分:股份回购的各国立法情况及原因分析。本部分对美国、德国、法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等国家和地区关于股份回购制度立法比较,分析出各该国(地区)的立法原因及立法依据,并提出了我国的立法原则。 第四部分:我国股份回购的实证分析及法律规制。本部分以早期和现阶段的股份回购具体案例做出实证比较分析,揭示股份回购的立法应系统,不应以治标的方式来寻求短暂的效果。并对我国关于此制度的立法沿革做出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