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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问题是国际法的传统问题,但时代发展赋予了条约问题新的生命力。条约解释规则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不断地调整适应,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更是如此。随着条约数量的极速扩张以及条约议定事项范围的不断扩展,国际条约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既存条约如何在新的国际环境中得以存续并发挥效用的问题。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在既有条约解释国际法规则基础上,通过其自身特点和价值功能,与缔约国大会等新国际机制相结合,在维持国家与国际社会间的平衡,促进国际司法裁判的便利性,提高多元化主体参与国际机制等方面发挥着更大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条约解释视阈下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发挥上述作用提供必要的智识基础。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研究主题的价值意义及研究现状。该部分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介绍了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问题的研究意义。国际条约的发展使得条约问题一一凸显,既存条约如何在新的国际环境中得以存续并发挥效用的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以条约解释为基础,可以作为解决该问题的有力工具。第二个方面介绍了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研究现状,以便于理解本文写作的学术背景。国内研究历经三个时期,从条约解释整体研究,到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工具性研究,再到基于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自身的独立问题研究。国外研究脉络也与国内研究相似,集中在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工具性研究方面。第二部分为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在条约解释中的发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确立了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解释资料地位,国际法实践则随后逐渐确立了包含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在内的条约解释习惯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则将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研究继续向前推进。第三部分为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界定。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可以视为条约解释的客观性,基于其实质内涵可以分为嗣后协定、嗣后共同惯例和嗣后其他惯例。识别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需要把握相关性、嗣后性和主体等三个主要特征。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效力则需基于具体情况考虑,而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归属问题则需要结合国家责任理论来予以考虑。第四部分为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应有的价值功能。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具有解释条约意义的客观性证据的性质,而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之间的证据性价值也存在差异。同时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技术性使得其在平衡静态和动态解释矛盾、协调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落差以及融合法律性和契约性双重特点等方面发挥了作用。第五部分为缔约国大会作为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运作的典型方式。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除了由缔约各方作出的传统文书形式外,也存在和国际机制相结合的新现象。缔约国大会机制与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结合,使得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可以逐渐摆脱条约解释附属资料的地位,具备独立地创造性地发挥作用的空间。第六部分为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发展展望。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逐渐受到国际司法及准司法机构的青睐。基于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与多元化国际机制相结合的趋势,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也成为多元化主体参与国际治理的有效途径。同样,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注重缔约方意图的特点,也为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参与国际社会并维护核心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