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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典型案件接连爆光,食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这与食药监管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在打击食药安全违法与犯罪行为时合作不够,衔接不足有重大关系,虽然自2001年以来,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在工作原则和程序设计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并未针对食药安全这一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制定特殊的衔接机制,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司法认定扩大化”等乱象,亟需改变。食药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主要体现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立法上食药执法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衔接机制。执法上责任部门执法力度不够,食药监管部门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移送不力;公安机关立案不足、司法处理率低,对食药涉罪案件打击力度不够;检察机关监督被动、消极等。为有效衔接食药安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首先应该从立法上制定统一的衔接依据和标准,整合食药监领域的行政法规;在法律适用上,明确食药安全违法与犯罪行为在适用范围与处罚结果上的衔接。其次在机构设置上,应充分借鉴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改革食药监管部门机构设置,从机构、人员、技术、经费上进行保障;强化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多措并举,构建部门通力合作的行刑衔接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两法衔接的合力,有效打击食药安全违法与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