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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的推行是新股发行制度的重大变革(陈冬华,2009)。保荐人的行为举动关系到IPO企业、投资者及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甚至是关系到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可以说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作用。然而,保荐人制度实施至今十余年来,在一片溢美声中,忧思之语也不绝于耳。现实中接连发生的“光大证券风波”、“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事件等保荐人丑闻事件频频曝光,也将保荐人制度推向风口浪尖,保荐人“合谋造假”“只荐不保”的标签也将公众关注的焦点拉回至审视承销商声誉及证监会证券监管处罚的效率效果上来(章铁生,2016)。在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处罚的约束机制下,承销商声誉机制如何运行,以及会给保荐人的经济行为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探究证监会的保荐信用监管处罚对保荐人市场份额的影响。受到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处罚的保荐人之后年份市场份额相比于未受到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处罚的保荐人市场份额会显著下降。在此基础之上,考察受到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处罚的保荐人在之后年份保荐业务中所作出的努力,发现相比于未受到保荐信用监管处罚的保荐人,受到保荐信用监管处罚的保荐人IPO抑价会显著降低。最后,考察受到证监会信用监管处罚的保荐人谨慎执业,降低IPO抑价的行为是否能够使其市场份额恢复,从而恢复其受损声誉。本文以2005-2015年保荐人及其保荐上市的IPO企业为研究样本,通过对比IPO抑价程度检验受到证监会信用监管处罚的保荐人在声誉恢复中做出的努力,发现受到证监会信用监管处罚的保荐人在IPO定价上更为谨慎,IPO抑价程度更低;本文进一步检验了受到证监会信用监管处罚的保荐人为修复受损声誉做出努力的动力机制,发现相比于未受到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处罚的保荐人,受到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处罚的保荐人在之后年份市场份额会显著下降,但在做出恢复声誉的努力后,市场份额有所回升,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大的保荐人其努力成效更为明显。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于完善保荐人信用监管制度,发挥声誉机制规范保荐人行为,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及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