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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20-30年代兴起于美国本土的,由卢埃林和弗兰克在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和弗洛伊德的心理学的基础上创立的,将法的客观现实作为其研究对象并突出强调法官的行为和关注司法效果的法律思潮。而“规则不确定性”理论作为现实主义法学规则不确定性论、法律实践论、法官造法论这三大理论之基的核心理论,主要是透过那些表面直观确切的“纸上规则”(paper rule)来探索“现实规则”(real rule),卢埃林借此来反复强调人们要审视和怀疑司法行为是否实际上就是纸上规则所支持的内容;同时,弗兰克又从规则怀疑上升到了事实怀疑,力求破除法律确定性这种“掩盖司法现实”之“神话”。当然,与同时期的反现实主义者一样,很多研究者也是将卢埃林的“规则不确定性片面化和极端化,将其规则不确定性直接定义为对任何成文法律规范的怀疑,扩大了卢埃林本来定义的不确定性范围。在我国,除了极少数的作品之外,由于对现实主义法学研究不够,又加上受到反现实主义法学者的影响,人们对现实主义法学缺乏系统、全面的理解,甚至一些极端化的扭曲和误解也层出不群。本文通过对现实主义法学的源起、观点和释义的阐述,分析了规则不确定性产生的环境因素和自身因素以及规则不确定性在相关理论和实践领域的体现,对规则不确定性进行误解澄清和价值探讨,提出了“规则不确定性”与“法治”之间的冲突与衔接,为合理怀疑之“法治”进行重构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