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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经济主体追逐利益的本质体现在劳动关系上,就表现为某些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创造稳定的劳动关系局面,我国分别颁布并实施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以期通过国家的倾斜保护政策,对劳动者利益予以保护,对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予以规制。国家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方面体现为劳动者拥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学界习惯将之称为“辞职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法律语言上将其明确为一种权利。然而,这两个法律对劳动者的辞职权只在程序上进行了规定,未规定行使辞职权的法定理由,这造成辞职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劳动者滥用。不仅给用人单位利益的造成损害,而且也对劳动力市场上的诚实信用、和谐稳定造成破坏,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权为研究视角,通过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辞职制度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对比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辞职行为规定的历史沿革、国外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引入人力资源相关理论探讨对我国劳动者辞职制度的完善机制,从而平衡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使社会利益达到均衡的可能性。本文主要分四章对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完善进行阐述。首先,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我国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规定,并对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了概念区分,将劳动者辞职权定义为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过对目前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规定,分析此种立法规定对劳动力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其次,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我国立法历史上对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并分析了劳动法时代对劳动合同未限制违约金约定做法的利弊。同时,通过对国外劳动合同期限设置的理念及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立法介绍,探讨其对我国目前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借鉴意义。再次,本文第三章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社会法理念的构建、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协调发展的理念、禁止权利滥用的理念角度,对完善我国劳动者辞职制度进行了法理上的论述。最后,本文第四章提出了笔者完善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法律设想。提出将在立法中明确禁止滥用辞职权的原则,并积极引导劳动者辞职时采取劳资协商一致的做法,从而促成劳资双方充分沟通,减少矛盾,增进理解。同时,建议法律应适当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条款的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对于无正当理由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程序的辞职行为,使劳动者为其辞职行为付出其可以承受的经济代价,从而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另外,根据人力资源对于劳动者岗位的区分,法律应针对此种不同岗位的划分允许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既保证劳动者的辞职自由,也给用人单位充分的时间招聘到合适的代替者。本文笔者主要从事公司法务工作,主管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接触了大量劳动争议的案例,并对实践中的劳资关系有一定的认识和体会。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提出对劳动者辞职权完善的思考,探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重建劳动市场的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