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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以查代侦,久查不定,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等现象屡禁不止,这既不利于及时惩罚犯罪,也不利于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程序的设置、刑事案件的复杂化、多元化以及诉讼实务中对立案指标的存在,是产生初查制度的主要原因。初查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诉讼实践的产物,近年来,无论是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还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中,初查都发挥了较好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初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初查制度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在司法实务中操作不规范,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因此,认真深入地研究和探讨初查制度,对于规范侦查工作的开展,进而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初查的概念辨析及特征、诉讼地位、历史沿革等方面对初查制度进行了一些基础层面的探讨,其次对法国、意大利、德国和俄罗斯四个国家的初查程序或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并作出评价,寄希望于能够对我国初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借鉴意义,紧接着分析了我国刑事初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并阐述了我国建立刑事初查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世界上存在的几种诉讼启动模式进行了比较、总结和梳理,并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程序提出质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取消独立的立案程序,在依法初查原则、任意侦查原则、秘密初查原则、迅速及时原则以及适度原则的指导下建立我国刑事初查制度的构想,并对初查制度中的具体规范、对初查权的制约以及初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了具体论述。笔者认为,我国初查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标是,取消独立的立案程序,将初查程序纳入法定的刑事侦查程序,规范刑事初查行为,确认初查阶段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初查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