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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源远流长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从其产生伊始就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该原则从其适用范围上具有逐步扩张的趋势,在实际使用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这些都是需要理论和实务界加以解决的。201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该原则的使用也规定了限制性措施。2013年1月7日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意思自治在适用上的限制和司法中对其的总体态度。这些都为理论和实务中进一步研究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提供了参考。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两部法律中有关条文的分析和研究,明确我国立法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总体态度和适用中的具体限制。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分析意思自治原则中的相关基础概念。由于意思自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囿于篇幅限制,笔者不做过于详尽的分析,仅涉及其理论来源,概念的外延和权利来源,以及作为法律适用理论的具体作用。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分析和研究,展现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侧面。本章的目的,不在于展现意思自治的全貌,仅想通过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直接进入意思自治限制的研究。关于意思自治的限制,可以分为传统意义上的各个冲突法制度和基本原则对其的限制,和各国在具体实践中对其的限制。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冲突规范适用制度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强制性规范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冲突规范对于该原则的限制包括识别、公共秩序以及外国法查明三个制度的限制;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包括内国的强制性规范以及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通过对这些基本制度限制的分析,展现意思自治限制上的一般情况和做法,为下一部分我国具体的分析打下基础。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了我国立法中针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分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其他三部商事立法中对该原则的限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部分,包括该法对意思自治的总体态度、合同冲突规范中的限制以及其他领域中的限制。其他三部商事立法分别为票据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