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与法律解释的相关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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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间法的司法路向,即如何把民间法导入到司法活动,使民间规范以辅助的方式进入国家秩序的构造中是民间法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的客观要求。本文第一部分通过一个案例说明当下法律解释需要运用民间法是一个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首先对于民间法的概念笔者认为民间法是在一定地域或行业范围以成文或者约定俗成的形式对人们世俗生活具有约束力,依靠某一社会组织权威或者公众信念实施的各种习惯和惯例的统称。地域性、自发性、内控性是它的主要特征。对于法律解释为何需要民间法,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家法在调整过程中存在漏洞,这是法律解释需运用民间法的直接原因。二是法秩序的多元现状。法律规范、社会主体的涉法行为和法律组织的多元性是法律解释需要运用民间法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法律解释的对象包括文本和事实。法律解释本质上是一种对社会的解释,法律解释在运用过程中要以尊重社会发展为前提。尊重社会发展的事实使得法律解释在运用过程中要具有灵活性,从而尽量避免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弊端。司法实践中的民间法在与国家法的碰撞中更多的是以一种事实的身份被运用的,对民间法的解释就是一种对事实的解释,这可以称之为事实解释。这里的事实解释是指法官及相关主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构建法律事实而对关系事实进行解释的活动。事实解释的主体是法官及其相关主体,事实解释的对象是社会事实(生活事实),其目标是构建法律事实从而形成裁判的依据。这是本文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为了探讨民间法具体如何与法律解释相结合,笔者在第三部分分别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中国历史上的民间法的司法应用问题进行了考察,总结出民间法与法律解释相结合的几种方式,也就是如何具体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让民间法以辅助的形式进入国家秩序的构造中。这些方法主要是文义解释、事实解释、社会学解释、类型解释和漏洞补充。从这些方法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过程是一个充满法官智慧的过程,法律解释的方法是体现这种智慧的方式之一。法律解释活动虽然是一种司法活动,但同时它也是一个对某种文化的解释活动.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普适性的法律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但是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人类需求的多样性告诉我们,法律的运用是离不开它所产生的环境的,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则容易,但是要应用到自己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却仍要靠法官的智慧,要靠基于本土文化的法律方法才行。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法律多元现状为民间法进入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但如何运用仍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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