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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兴起并不断发展的重要的行政法原则,英美法系对此也有很多相关的规定,现已经成为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原则,被称为合法预期原则。而在我国,虽然信赖保护原则如今在行政法上已有所确立,国内学术界也开始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有益的探讨,但该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运用还是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本文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较为系统的探讨,引发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视,并试图把信赖保护原则引入行政法,确立其在行政法上基本原则的应有地位,为我国确立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首先,从宏观层面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渊源、基本理论进行概括性总结,考察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特点。其次,借鉴国外行政法对信赖保护原则成熟的规定,考察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保护方式,深入分析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希望能从中获得有益的法律资源,为我国行政立法所借鉴。最后,对目前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运用的现状及对我国在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上的不足进行剖析,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特点,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并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保护和监督方面加以完善。本文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一)采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对德国、日本和台湾等国的行政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试图探究其发展的轨迹和特点。(二)不拘泥于理论研究,对不同国家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实证考察,穿插相关案例,力求得出比较科学的结论。(三)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为目的,在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重点剖析我国建立和完善信赖保护原则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