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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正式颁布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核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又称《格郎-利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ramm-Leach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这是20世纪末金融自由化的重大事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形成的历史背景是美国金融制度的变迁。美国金融制度从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制度开始到80、90年代,由于分业制度面临多方面的挑战以及金融创新浪潮不断涌现,对混业经营的呼声愈来愈高;美国经济金融长期快速发展从客观上要求放松金融管制,从世界范围看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吸引力和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纷纷在金融领域实行变革。美国为了在下个世纪还能确保一个领先地位也寻求金融变革,这是法案形成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因素。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打破了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基础的美国金融体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变成普遍现实,以提供全方位服务和金融百货为特征的金融超市将得到迅速发展。法案废除分业隔离,鼓励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联合经营,同时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以及在证券和反垄断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化》的通过和实施,不仅对美国金融和经济发展,而且对全球金融体系演变和国际金融发展将产生持续的重大影响。全面认识和评价这一方案,不仅有助于及时了解美国金融体系的新变化,而且有助于把握这一金融自由化的重大举措对全球金融体系和世界经济的影响,也有利于未雨绸缪和趋利避害,构建我国安全、完整、高效的金融体系。其中在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和其他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