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经济也因互联网的普及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和运用。网络经济模式不仅改变着供求关系,而且也改变了服务提供的方式以及消费的理念。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高效的网络交易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喜爱。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服务信息、更多的服务种类、更便捷的服务方式以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权,同时也为经营者提供了更大的交易平台,使经营者有了更多的客源。在电子商务的频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必将会受到侵害。例如,消费者的信息被窃取,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失等。不论是在传统交易中还是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都是处在一个弱势群体的地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的前置性工作。只有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我国网络经济快速、和谐的发展。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有其必要性。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虚拟的交易,所以与传统的交易相比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财产权都有可能受到威胁甚至侵害,因此,需要对网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交易安全、支付安全以及信息安全加以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法律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规定。在保护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基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上述规范虽在保护消费者安全权方面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为了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安全权,使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笔者将通过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对电子商务中消费安全权法律保障的必要性和特殊性进行探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购物的浪潮中,因而,交易过程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交易的特点就决定了延用传统交易纠纷解决模式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维护就将会给网络经济的发展带来阻碍。然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消费安全权的问题,因此,为了建立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使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保护消费安全权是十分必要的。在电子商务特殊性的部分,主要概述了电子商务定义、电子商务分类及电子商务的特点,并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入手,进一步探讨在此交易过程中消费安全权的特殊性,由消费安全权的特殊性进一步印证了对其保障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电子商务中消费安全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和困惑。笔者主要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电子支付安全、商品交易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方面入手,研究了境外对电子商务中消费安全权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总结了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安全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境外一些国家制定的“冷却期”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无因退货”制度等,值得我国在立法或实践中借鉴。第三部分介绍了电子商务中消费安全权法律保障之强化。针对我国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的现状,笔者提出了一些完善对策,如尽快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中消费安全权保护的电子商务法,加强行政监管体系,拓展救济途径等。笔者认为,应该重视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这种保护不止是针对网络交易环境中的消费者,而且包括了实体经济中的消费者,所以,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