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研究对象。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证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起到了一个关键的作用。因此各国都不遗余力地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尽可能详尽的规定,以保证证人可以出庭作证,站在法庭席上接受询问。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率低,大多证人只是提交书面证言,使得交叉询问无用武之地。但鉴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本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分析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而提出了解决方法,以期可以促使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本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概述。主要涉及到证人的概念,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容主要应包含哪些,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番比较法考察,以及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理分析。第二章,对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进行考察,进而分析了我国为何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笔者对此进行归纳了四个大方面的原因,认为主要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证人自身的原因、司法部门的原因以及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备导致。第三章,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进行重构,该章主要是从实体方面提出了一些重构方面和方法。笔者认为实体上主要从建立三大制度入手。第一是建立证人适格制度,从法律上进行明确详尽的证人适格规定;第二是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笔者从两大法系进行考察,对他们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分析,以及对我国可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了程序上的三个设计。第三方面是从完善对证人的权利保护入手,笔者认为对证人的权利保护不完善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方面,完善权利保障主要是人身安全和经济权利保障。笔者对该两大权利从保护的必要性论述,进而又为如何进行保护启动保护程序进行了构建。第四章,从程序方面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重构。主要是进行了四大程序的设置,主要是证人的传唤程序、证前保证程序、询问证人的程序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的设置。对该四大程序主要采取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分析国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