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税共享税,是目前我国第一大税种,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虚开专票)行为对增值税税基侵蚀严重,对税法的严肃性构成了挑战,打破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让国家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营改增过后全行业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部门企业为逃避税款,虚构成本虚抵税款,虚开专票的案件呈高发趋势,并逐年递增。但目前在刑法学术界、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等主体中对虚开行为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认定分歧问题,特别是对虚开行为的在行政法和刑法定性差异的认识、虚开的边界问题、罪与非罪问题、虚开行为的构成要件等问题具有较大分歧,同时也常见法院判决中出现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也常出现法院和税务机关对具体案例虚开的判定不一致的案例。一方面是国家税收债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深入研究虚开专票行为的模糊边界,让不同的虚开行为受到不同的处罚结果,具有重大意义。虚开专票侵犯的是混合客体,表面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的侵害,其实深层次上是对国家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危害。虚开专票罪应该是结果犯,同时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是判定虚开行为判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虚开行为的各种具体问题的深刻剖析,比较虚开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表达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专票犯罪论处,应该同时满足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且让国家税款收到损失才能认定为虚开的观点,提出应进一步修改刑法、征管法定性虚开标准完善检查权力,加快最高法院虚开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的出台,归整虚开认定税收政策推进增值税立法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