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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活动发生后,犯罪分子如实向司法、公安机关供述其罪行以换取从轻处罚的行为表现。通过对比研究全球各个国家刑法条例及法律体系可知,自首制度在各国刑法法典中作为一种重要的违法行为惩罚机制占据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一方面,由于自首制度的设立,使得那些对所发生罪行有了深刻认知的犯罪分子可以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弃恶从良。另一方面,一些案件可以早日结案,节约了司法成本,从而更好地集中资源对重大案件进行侦查,提高了我国司法工作的效率。除此之外,自首制度在深挖犯罪线索、侦查积案隐案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案件纷繁复杂性,对于某些特殊、疑难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和自首从宽的处理,存在诸多分歧。比如有的行为认定自首,有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有的行为虽然认定自首但不予以从宽处罚,具体到死刑二审案件,对于存在自首情节的犯罪人,是否认定自首、自首认定后是否从宽处罚,涉及到“免死”的问题,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保证司法公正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法官的不同认识和做法,在案件处理结果中存在一定的差别,使得审判结果引起争议。目前,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有关自首从宽处理的适用情况及司法解释并不明确,特别在刑事立法及死刑量刑中具体适用条件含糊不清,使得自首制度中相关法律条例流于形式,可操作性极低。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自首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否通常由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个人自行裁决。这样一来,由于法官个人能力及知识水平的差异,使得类似案件的从宽处理程度各不相同,也就造成了目前有关自首从宽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混乱使用的局面。本文根植审判实践,理论联系实际,以死刑二审案件为例,从以下几方面作具体研究:首先,阐释自首的制度价值和成立要件。自首的制度价值在于:1.充分实现刑罚目的。2.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3.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刑事司法效益。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准自首成立的条件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被告、犯罪嫌疑人及被判刑的罪犯,主动向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提供其他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真实罪行,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应属不同性质。其次,是死刑二审案件自首认定经验分析。包括主动投案认定的经验分析和如实供述认定的经验分析。主动投案认定方面包括:1.主动投案的动机是否影响自动投案的认定。笔者认为,投案的动机在所不问,只要主动投案即可。2.被司法机关传唤后归案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笔者认为,应依据犯罪事实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而判断。3.报案能否视为投案。如果只是报案,未向相关机关报告犯罪人身份,未主动交付国家机关控制,则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定方面,包括如何界定主要犯罪事实和如何界定共同犯罪人如实供述的范围。以上两方面涉及的问题都以死刑二审案例为例加以论证。再次,是死刑二审案件自首从宽处罚经验分析。认为一般情况下应从宽处罚,但是不予从宽的情况也很多,主要分为三类:犯罪嫌疑人事先规避法律、犯罪手段恶劣、主观恶性强、后果严重不能从宽;被害人亲属情绪激动,双方矛盾激烈,不能达成谅解,无法从宽;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压力导致不能从宽。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借助司法借助手段,促成一审认定自首未从宽的案件在二审予以从宽的情形。最后,对死刑二审案件自首适用提出了完善建议,分别是自首认定完善建议和自首从宽处罚的完善适用建议。其中自首认定完善建议包括明确自首制度的本质、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纠正功利主义倾向、规范和完善审查认定程序;自首从宽处罚完善的建议包括制订自首从宽处罚幅度的计算标准、强化对犯罪人的个别化考察、平息受害人家属情绪,减少对司法审判的压力、建立舆论干预追究机制,有效引导舆论导向。笔者希望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切实改善立法派与司法派对于自首制度中从宽处理标准认知不一致所造成的处罚力度不一的问题现状,明确自首行为的认定标准及量刑规范,确保我国刑法制度的公平公正,使社会正义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