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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网络产业在全球蓬勃发展,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成为当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互联网是指“出于不同地理位置的若干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某种通信介质连接起来,并以某种网络硬件和软件进行管理,以实现网络资源通信和共享的系统。”其普及对当代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了一个新的空间——虚拟空间,并催生了一类与之相联系的具有财产外观的“存在”——虚拟财产,其独特的形态与现实交易方式构成了对整个民法系统特别是传统财产法体系的挑战。网络事业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有关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然而虚拟财产对于法学领域来讲,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学理讨论中,对虚拟财产的争论诸多,同时,以服务商为主体的网络产业经营者与以用户为主体的网络消费者的两大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也从来没有停止,这些都构成了网络产业的焦点问题,实际中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的走向。如何认识其性质并对其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调整处理机制,对于网络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成为本文研究立论的方向。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三段式思路,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缘起”,按照三个层次展开。第一个层次交代了互联网的发展与网络时代化背景下虚拟财产诞生及其发展的历史,指出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如何,怎样对现实中基于虚拟财产产生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成为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个层次整理了虚拟财产法律研究现状,介绍了国内外理论界“不同的声音”;第三个层次,在剖析了传统研究思路因妥协于现实中一些呼声而存在着先入为主的错误之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本文逻辑思路及论证方式:“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中心问题不是因为客观存在交易而在学理上被动的为虚拟财产寻求法律上的正当性,而是应当谨慎识别,科学分类,正确处理。两个基本点:一是顺序逻辑,具体来讲就是先对所谓虚拟财产作出科学定义,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从应用层面即法调整的角度对其外延分类以分别处理;另一是法哲学,包括法律方法论与财产法理论体系。具体就是遵循法律工具论思路,回归财产法本质,从评价到处理,即先判断按照前述分类,某种形态是否需要法律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再讨论应纳入何种模式调整,是以保护还是以规范为核心。第二部分为“分析篇”,就前述的“两个基本点”展开初步分析,以为问题解决篇中进一步分析提供工具、作出铺垫,共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对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具体方式为词源分析与逻辑分析,在对后者之进行中针对概念集合的复杂性,笔者首先从外延列举入手,其次进一步对虚拟财产作出特征描述,提出了无形性、竞争性、有用性、现实性、持续性、可为他人接触性、受限制性7大特征,最后在前两步的基础上,本文依波爱修公式对概念作定义;第二个层次旨在回归法律视角,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引入法学理论,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思维工具。具体将分为两点,第一点先从一般意义上端正研究思路,说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工具,其实现功能的原理,以为下文对虚拟财产分类评价,分别处理埋下伏笔。第二点则回到重点,详细介绍财产法系统理论,因为在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研究中,围绕“财产法”的思考永远是核心。第三部分为“解决篇”,是本文研究最终的归宿。本篇是工具的应用,旨在通过进一步分析,以期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加以明晰,并对其加以规范法律处理。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从法律视角将虚拟财产进行的划分,共分为网络游戏环境下虚拟财产、网络交流服务平台下之虚拟财产以及其它网络空间或具有特定法律调整意义的虚拟财产三类。第二个层次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笔者先分析了基于网络游戏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然后针对不同形态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分别调整。具体而言,对点卡、游戏币以及游戏帐号及角色等级通过财产权模式进行保护,其中点卡、游戏币采物权与债权双重模式,游戏帐号及角色等级则作为特殊知识产权处理;而装备以及游戏币因为不具备财产法上正当性,因此只能依附于玩家的游戏行为受合同法的保护。并且,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的个性,本文专门论述了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的特殊保护。提出了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网站的准入制度、明确游戏开发运营商的举证义务或配合义务、完善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解决机制三大构想,以为实践中纠纷的避免与处理提供办法。第三个层次为网络交流平台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在正当性评估后笔者对其四种形态分别纳入财产法体系进行保护加以了论证。第四个层次为其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由于比较简单,笔者也直接提出了结论,其中网络作品——包括网上帖子、照片、博客言论等等,对此类形态可看作是网民在网络空间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在保护上纳入著作权体系;QQ、邮箱之类帐号及其内存信息其往往专属于某个社会主体,可以基于人格利益被保护;而对于域名权笔者并不赞同将其作为虚拟财产的说法,更主张直接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由知识产权法加以调整。第五个层次,从损害救济的角度本文论证了民事责任制度在虚拟财产法律调整及保护上的适用,具体分析了损害赔偿、返还财产、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四种责任形态的应用。在文章的结语部分,笔者重申了本文解决问题的顺序逻辑,并对核心观点加以总结,指出首先虚拟财产问题只要透过现象把握其本质,是完全可以用传统的法学理论予以剖析,并纳入现有法律体系加以保护的。其次并不是所有虚拟财产都能纳入财产法体系,例如网络游戏中装备以及游戏币因为不具备财产法上正当性,而只能依附于玩家的游戏行为受合同法的保护,还有QQ、邮箱之类帐号及其内存信息其往往专属于某个社会主体,而只能基于人格利益被保护。再次,即便是纳入财产法体系,不同形态的虚拟财产也分属于不同的权利模式,如物权、物权债权双重模式、知识产权等。最后,在交代文章局限性的基础上,笔者对未来虚拟财产问题之法律研究提出展望与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