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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无论是当事人主义或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无论是奉行何种证明标准,都需要依靠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只有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各个基本要素加以证明,裁判者才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并得出裁判结果,才有可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证明的过程包括调查收集证据、举证、质证、认证以及最后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这是一个连贯的层层递进的过程,证据收集作为证明过程的起点,其基础地位不容忽视。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奉行“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范体系也明确表明当事人应该对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证明不利的后果。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当事人也有调取、提出证据的权利,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手段作具体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证据收集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也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由此造成了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当事人调取证据出现了种种问题,权利形同虚设,无法落实。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难”的情况,笔者拟选取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为题展开研究,并试图通过理论的梳理与实践的分析,为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有益的对策建议。本文从确立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通过阐述该问题的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必要性来突出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然后在考察当前我国立法规定以及进行实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结合考察域外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提出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