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逐渐成为市场参与者管理风险的有效工具,也是其重要的利润来源。然而,2007年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以及之后席卷全球的金融动荡表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在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利润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作为一对一的合约,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封闭性与不透明性,使得其信息分布不对称的问题尤其突出,这也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主要来源。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面临的世界性监管困境。而交易商作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信息的优势方和交易的主导方,其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易的透明度以及市场的公平性。因此,本文将选题界定在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上,特别强调交易商对监管机关以及最终用户的信息披露义务,力图通过对发达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借鉴和学习,提出适合我国实际,并且效率与安全并重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的进一步完善,进而从制度上保证和推进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本文主要分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在引言中简述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基本状况,以及目前对其监管所面临的困境,在此基础上,引出了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的微观与宏观两种视角下的意义分析。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交易商对监管机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首先介绍了两种监管模式下的信息披露监管主体。之后阐述了场外交易对传统会计准则在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两方面的冲击及解决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财务信息披露、非财务信息披露、披露程序以及披露行为等方面的要求。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交易商对最终用户的信息披露义务。这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的特殊性要求,也是投资者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本部分从受信义务的角度论述了交易商向其最终用户披露交易信息的理论必要性;从真实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要求等方面详述了交易商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以适当性与公平为原则论述了交易商对最终用户信息披露的限度。第四部分,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