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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性极强的医学知识,如何客观、公正、及时地对医疗损害进行认定,分清责任是非及大小,成为缺乏专业医学知识的法官难以解决的难题。医疗纠纷鉴定往往是法院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法官作出公正、合理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我国医疗纠纷鉴定长期以来一直呈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存的双轨制现象,《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鉴定的双轨制现状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而是异化为新的双轨制现象。医疗纠纷鉴定的双轨制导致鉴定人员、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不统一,甚至最后的鉴定意见也相矛盾,这无疑损害了鉴定的公正性,更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本文以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为出发点,强调了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性,并指出我国医疗纠纷鉴定长期存在的双轨制现象,阐述医疗纠纷鉴定双轨制的前世今生,分析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指出了现行诉讼中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的形成以及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的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整合现有两种鉴定模式,建立统一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严格医疗纠纷鉴定人准入资质,完善医疗纠纷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医疗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并完善法官对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克服医疗纠纷鉴定中的一些混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