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股权交易市场都是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近几年随着我国对资本市场的逐步放开,以及我国建设多层系资本市场的国家举措,自2010年以后,尤其是2012年以来,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发展成为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运营载体的全国市场,俗称“新三板”,也就是三板市场,和以各省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为运营载体的区域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市场”)以及券商OTC1(券商柜台交易)市场,三个不同的运营板块。尤其是新三板市场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近两年发展迅猛,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增强。为我国转方式、调结构的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在法律上的尴尬地位和其迅猛发展带来的风险控制及处理。而目前我国现行证券法主要以规范场内交易所市场为主,对容量巨大的场外市场的立法严重缺失,最突出表现在缺乏对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整体设计,这不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探索早已完成。美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的场外证券市场2目的及定位与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相同,所不同的是,这些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地区)均将场外股权交易列入证券立法,在全国实行在一个交易所内,由全国证券监管机关监管,但采取了不同的监管制度。对我国的证券立法及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立法均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本文作者通过多年的业务实践,深切感受到这个市场前景的广大和国家出台相应法律规制的迫切。本文通过对加快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立法的探索,提出自上而下建立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监管体系,明确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及监管归属,建立有效执法、违规惩戒机制,让场外、场内市场相互依存,使市场间层次分明、流动有序,共同构成我国的“多层次的股权交易市场”及多层次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