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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我国逐渐建立起业主撤销权制度,以维护业主个体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实现业主个体利益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平衡。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并集中体现在了业主行使撤销权过程中,这些缺陷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业主撤销权制度之实效发挥与制度宗旨之实现。本文围绕业主撤销权行使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分析,以其促进我国业主撤销权制度之完善。论文首先从业主自治和宪法中公民结社自由的角度,阐述了业主撤销权制度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存在的基础,论述了业主团体约束业主的合法性来源,梳理了业主撤销权制度的立法过程和制度性质的学说分歧。由于《物权法》七十八条第二款仅仅规定了“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可以撤销,但该标准为结果标准,较为模糊,本文总结了从内容到程序上可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试图总结出侵害“合法权益”的具体标准,另外为了探索业主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困境,文章选取了北大法宝文书网中以“业主撤销权纠纷”为案由的100份判决书进行现状素描,分析后发现业主撤销权在实务中所面临行使不能的制度困境,在此基础上文章总结了业主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所面临的行使主体不明确、被诉主体不一致、业主撤销权行使对象混乱、行使后法律效果不明确等问题。其次通过在对理论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问题展开详细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例如通过将不同类型的决定瑕疵进行分类,进一步明确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并在分别确定其效力后,对业主所受损害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济手段。最后,就理论界存疑的“业主撤销权”与“政府撤销权”两者之间如何选择以及存在法律评价矛盾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对两种撤销权基本规定、性质以及行使对象进行拆解的基础上,就“业主撤销权”和“政府撤销权”的衔接和行使顺序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提出了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