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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不同的工伤事故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而且有些赔偿标准之间差别很大,使不同的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获得标准不同的赔偿,这会导致利益的失衡和违背法律的公平价值,也违反了民事赔偿的“填平损害”的原则。工伤保险制度的出现,使工伤事故损害实现了社会化分担的后果,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给传统上对工伤损害采用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方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分析我国工伤事故不同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导致工伤损害不同赔偿标准的原因除了工伤损害赔偿的立法层次较低以外,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在处理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关系上,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模式。为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劳动者,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获得标准统一的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正确处理好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保障每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在处理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上,提出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和工伤补偿的社会责任,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通过制度的设计使受工伤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能获得公平、标准统一的赔偿,改变我国工伤赔偿标准不统一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