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意险销售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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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航意险)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属于人身保险范畴。20多年来,航意险在促进民航安全生产、保障航空旅客生命安全、救助罹难旅客老幼亲属、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保障作用。   经过20多年的发展,航意险自身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保费在上升,保额更是大幅度上升;保障责任逐渐走向完善:保单形式由手工出单到电脑实时出单。   在航意险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航意险在销售过程中长期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有些做法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例如,保险人没有在承保前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没有履行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没有审查投保人投保是否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没有留存指定身故受益人的信息、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严重超过限额等等。这些问题影响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保障利益的保护,也制约着保险公司航意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航意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使航意险在社会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特就航意险的销售从理论上进行合法性研究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从实务操作上进行探索和讨论,提出改进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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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刘瑞龙(1910-1988),江苏南通人,1926年加入共产主义共青团,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9年任中共南通中心县委书记,1930年参与领导苏北农民武装起义,创建红十四军。1935年随红四方面军长征,任红四方面军政治部宣传部部长。抗日战争时期刘瑞龙长期在安徽工作,先后任豫皖苏边区党委副书记、苏皖边区军政委员会书记、中共淮北区党委副书记兼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主任等职。解放战争时期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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