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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兴趣混淆理论是随着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它强调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侵权人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了混淆,虽然在实际购买或接受服务时已经消除了这个误会,但消费者仍有可能与侵权人达成交易。近些年,有关初始兴趣混淆的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它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商标法保护的法益平衡,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对初始兴趣混淆的情形予以法律规制,逐步完善我国有关商标侵权方面的立法制度。本文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论述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在商标侵权中的适用: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产生与发展。首先,对商标侵权中的混淆理论进行概念界定,指出该理论扩张的内容,从而引出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然后阐述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概念,以及该理论和传统商标混淆理论之间的区别。之后通过列举美国的案例来阐述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商标法》是否能够引入初始兴趣混淆理论进行分析。首先从三个方面对我国引入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然后阐述初始兴趣混淆的法律定性。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其的法律定性,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初始兴趣混淆未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最终的混淆,其本质上并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制。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初始兴趣混淆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与传统商标混淆只有程度上的差别而无本质的区别,可以引入我国《商标法》。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阐述我国《商标法》引入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后,“初始兴趣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问题。通过介绍美国和欧盟的司法实践,指出传统商标混淆的判定因素。之后引出初始兴趣混淆的判定因素,包括商标的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商标强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我国适用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制度构建。首先介绍我国有关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列举了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的条款并进行分析,从中得出我国现行商标侵权制度的不足:商标侵权认定标准逻辑混乱,混淆可能性判定缺少具体标准,立法与司法脱节等。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例如改变《商标法》的价值定位,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完善初始兴趣混淆的判定因素等,并通过完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来防止商标权人权利的过度扩展,确保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得到有效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