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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信用和法制两者有机结合产生了信用权,公民的个人信用权对其生活影响巨大,保护征信中个人信用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因此我国学界与实务操作中对保护个人信用权日益重视,法律保护体系也日益完善。在立法层面对信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分别是民法保护、单行条例保护和地方征信法规保护。同时从监管层面来讲,人民银行的监管对征信中的个人信用权起到的保护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其次在行业自律层面,建立行业协会的呼吁一直未断。在实际操作方面,银行业各机构制定操作规范,提高员工素质,以谋求在业务操作中对于公民信用权的保护。但不得不承认,在当前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对个人信用权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相关立法缺失,主要表现在民法中没有明确信用权的概念及内容;《征信业管理条例》具体法条规定不够细致全面;地方性征信法规层次较低、互不协调。其次是央行监督不力,人员素质及具体监管执行都有待提高。再次是征信行业协会缺位,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行业协会。最后是银行内部约束不足导致具体实务中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用权现象。 随后运用比较分析法,对美国的信用权保护进行考察分析。通过对美国保护公民个人信用权经验的学习,从四个层面提出建议。首先是构建相关立法体系,最上层是基本法民法,将信用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第二层是专门针对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法规——《征信管理条例》;第三层是信用权单行法,其中以全国性单行法为指导,以地方性单行法作为补充,涵盖个人信用权的各个方面。其次是明确政府职责,政府应把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和保障个人征信业良好发展作为共同的监管目标。再次是建立行业协会,通过征信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可以潜在的形成个人信用权保护的内在机制,达到规范和管理个人征信机构的目的,实现保护公民信用权和促进个人征信业发展的良性平衡。最后是严格银行内部操作规范,进一步提高员工维护客户个人信用权的意识,建立行业同业的业务操作规范,合规合理进行“贷后管理工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繁荣、法制不断完善,公民在征信中的个人信用权必将得到更为周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