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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政理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保障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保障人权和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学界对于宪法诉讼概念的界定不统一,在借鉴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文章认为宪法诉讼制度是特定机关按照司法或准司法程序,适用宪法及其理念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制度,是静态的制度与动态的宪政活动的统一。要理解宪法诉讼的概念,必须把握宪法诉讼的特征,厘清宪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宪法监督、宪法保障、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司法化等相关概念的区分。 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而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价值即是主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相统一的效应关系。宪法诉讼的价值是宪法诉讼制度满足和服务于宪法诉讼价值主体的诉讼目的和诉讼需要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宪法诉讼所保障的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宪法诉讼机制本身之存在的意义,是宪政下的民主、自由、秩序、正义等价值理念的统一。 由于受法律文化传统、政治背景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世界上宪法诉讼模式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进行宪法诉讼的普通法院模式;一是以德、法为典型,由以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为代表的专门机构来解决宪法争议的欧洲模式。然而,进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不断交流,各种模式间出现趋同化现象:一些国家的宪法诉讼制度正在逐渐吸收两类模式的不同要素,并且违宪审查机关趋向于专门化、司法化;宪法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人权保障成为宪法诉讼制度的重要价值追求。因此,要建构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必须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把握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模式,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宪法监督模式虽然从理论上讲非常优越,但在实践中却很难操作。随着我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