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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展到建筑业,拟征11%的增值税税率,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纵看“营改增”近4年的历程,从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率先试点,到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继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邮政仓储和通信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到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施“营改增”。原预计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建筑业“营改增”却顺延到2016年5月1日,服务业增值税改革在探索中不断前进。本文将探索服务业“营改增”的合理性,分析建筑业迟迟未实施“营改增”的原因、难点所在,如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后税率的确定、纳税时间、地点的确定、工程造价的计算、设备支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由于建筑业对居民生活影响重大,涉及到众多以小规模纳税人计量的小微企业,据之前已进行增值税改革的部分小企业反映,“营改增”增加税收负担等。因此,文章在整理“营改增”的理论基础后,先进行“营改增”改革成效分析,解析交通运输业、电信业“营改增”后行业、企业运转状况。结果表明“营改增”虽然在初期影响了行业的发展,但这种影响是短暂的、可控的,并且有部分企业没有因为“营改增”而放慢发展速度,从长期发展来看“营改增”,可以促进行业优胜劣汰,促进企业经营结构、管理结构、产品结构更加优化,是一项可以被推广的税制改革政策。之后运用投入产出法和账户核算法模拟计算建筑业“营改增”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建筑业“营改增”后的适用税率与财政收入成正相关关系,建筑业11%的拟定税率,对财政收入虽然具有减收效应,但从减少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来说较13%具有合理性。既然建筑业“营改增”是企业和政府在税收上的博弈,因此文章接下来分析在拟定11%的税率上,“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应交税费的影响,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0家建筑企业,模拟计算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前后的应交税费变化情况,通过假设税负不变,看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项目成本所占比例,分析企业应交税费的变化情况。文章最后提出政策建议及未来展望,建议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共享比例,提高涉税人员业务水平,优化企业成本结构,打造产业链,树立区域品牌,以保证建筑业更好的迎接“营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