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慈善是基于道德调节的第三次分配方式,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中国慈善实践快速发展和中西方慈善伦理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深入,迫切需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伦理进行深入研究。
纵观古今中外的伦理思想,慈善事业的伦理根据可谓纷繁复杂。差异与同一是慈善事业存在的现实前提与本质根据,慈善作为协调差异与同一的一种方式,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这是慈善事业存在学理依据之一。那么,慈善伦理何以必须呢?财富的本质属性、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与慈善事业中的道德问题对慈善伦理的建构与优化产生了内生性需求。在梳理中西方慈善伦理思想与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慈善伦理思想基础上,追根溯源,比照互鉴,笔者认为扬弃中西方慈善伦理思想,实现中国传统慈善伦理现代转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慈善伦理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伦理的创新路径。
现代多元化社会,为追寻慈善美德,在整合伦理学基本原理和道德最高原则、慈善伦理理论和道德原则与慈善实践问题三重结构互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笔者总结提炼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伦理的一般原则,核心特征与价值追求。自愿原则,无偿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与适度原则是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与仁爱大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伦理的核心特征;纯粹的慈善动机,幸福的慈善体验,尊严的慈善主体是善事业发展的价值追求。
慈善理念实现与道德原则遵循,都有赖于慈善事业参与主体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主体: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公民的认同、内化与践行。在实践过程中,不同的道德原则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只有正确处理这些冲突,才能保证慈善伦理的真正实现。政府与民间慈善组织之间应当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支撑的伦理责任关系模式,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国有企业应当履行慈善责任,只要程序合理合法,量力而行,就值得鼓励与提倡。慈善经济作为慈善组织的一种形态,其道德合理性成为争论的焦点,此问题的争论具有开放性,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义利双赢”的价值取向,“道与术”的理性选择,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规避道德风险,确保德性慈善经济的实现。当代中国公民自觉慈善意识的弱化,“爱有差等”的宗族伦理;“代际继承”的财富伦理;“儒表法里”的政治伦理与社会信用伦理弱化是其伦理成因,应当从慈善伦理生态系统转型与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慈善教育来培育公民自觉慈善意识。
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它们有着各自的调整对象与适用领域。慈善事业的良序发展需要德法并治,充分发挥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互补功能。当代中国慈善制度经历了从“取缔”到“正名”、定位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三个阶段的变迁。慈善制度的价值排序与其首要价值—正义存在内在的紧张,正是这种张力推动了慈善制度的变迁,在当代中国,只有通过慈善伦理制度化与慈善制度伦理化的双向运行才能保证慈善制度伦理的真正实现。
纵观古今中外的伦理思想,慈善事业的伦理根据可谓纷繁复杂。差异与同一是慈善事业存在的现实前提与本质根据,慈善作为协调差异与同一的一种方式,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这是慈善事业存在学理依据之一。那么,慈善伦理何以必须呢?财富的本质属性、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与慈善事业中的道德问题对慈善伦理的建构与优化产生了内生性需求。在梳理中西方慈善伦理思想与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慈善伦理思想基础上,追根溯源,比照互鉴,笔者认为扬弃中西方慈善伦理思想,实现中国传统慈善伦理现代转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慈善伦理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伦理的创新路径。
现代多元化社会,为追寻慈善美德,在整合伦理学基本原理和道德最高原则、慈善伦理理论和道德原则与慈善实践问题三重结构互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笔者总结提炼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伦理的一般原则,核心特征与价值追求。自愿原则,无偿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与适度原则是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与仁爱大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伦理的核心特征;纯粹的慈善动机,幸福的慈善体验,尊严的慈善主体是善事业发展的价值追求。
慈善理念实现与道德原则遵循,都有赖于慈善事业参与主体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主体: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公民的认同、内化与践行。在实践过程中,不同的道德原则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只有正确处理这些冲突,才能保证慈善伦理的真正实现。政府与民间慈善组织之间应当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支撑的伦理责任关系模式,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国有企业应当履行慈善责任,只要程序合理合法,量力而行,就值得鼓励与提倡。慈善经济作为慈善组织的一种形态,其道德合理性成为争论的焦点,此问题的争论具有开放性,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义利双赢”的价值取向,“道与术”的理性选择,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规避道德风险,确保德性慈善经济的实现。当代中国公民自觉慈善意识的弱化,“爱有差等”的宗族伦理;“代际继承”的财富伦理;“儒表法里”的政治伦理与社会信用伦理弱化是其伦理成因,应当从慈善伦理生态系统转型与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慈善教育来培育公民自觉慈善意识。
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它们有着各自的调整对象与适用领域。慈善事业的良序发展需要德法并治,充分发挥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互补功能。当代中国慈善制度经历了从“取缔”到“正名”、定位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三个阶段的变迁。慈善制度的价值排序与其首要价值—正义存在内在的紧张,正是这种张力推动了慈善制度的变迁,在当代中国,只有通过慈善伦理制度化与慈善制度伦理化的双向运行才能保证慈善制度伦理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