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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讨论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企业家成长模式。根据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性,分别讨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国家和微观主体之间的博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中国民营企业家和国有企业家的成长历程、现状,以及目前阻碍民营企业家和国有企业家成长的制度性因素。 本文内容安排如下: 引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西方主要的企业家理论并加以简要评述,其次对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企业家理论进行分析归类。 第二章着重分析了中国企业家成长的制度环境,并结合企业家理论和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性,明确界定了“企业家”这一概念。 第三章在明确界定民营企业概念的前提下,分析了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成长轨迹和现状,指出制度性因素仍是民营企业家成长的主要约束。 第四章分析了中国国有企业家的成长轨迹和现状;运用双重博弈框架,分析了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效激励不足的原因及他们的行为选择,建议尽快规范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命权;分析了当前“创业型”国有企业家普遍面临的难题——企业经营者的更新换代问题,指出政府对此问题应尽量少干预。 最后在结论部分得出了与本文紧密相关的几点看法,有些在文中已有详细的论证,有些可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总之,本文是对中国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家成长模式的尝试性研究,如果说有创新的话,应该体现在如下几点: 1、根据中西方的企业家理论,并结合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实际,明确界定了“企业家”这一概念。国内经济学界在考察企业家时,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明确使用“企业家”,但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企业经营者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与企业家的联系与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家”带有明显的古典含义,即身兼经营管理者和资本所有者双重职能的业主,与现代企业制度有很大的差别,因而回避使用这个名词,代之以企业经营者或经理人。从1993年开始的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一系列调查报告,即从1996年起在报告中以“企业经营者”取代了“企业家”。笔者主要以熊彼特的企业家理论为依据,明确界定了在中国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家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为,一方面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企业经营者就是企业家。通常而言,民营企业的产权相对明晰,具有作为市场主体所需要的一切权利,即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而且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没有受到国家特殊的政策性保护,因而民营企业面对的是激烈竟争的市场。作为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不断地进行创新,否则就会被淘汰;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并不全都是企业家,判断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不是企业家的唯一标准是看他是否执行了熊彼特所谓的“创新”职能。 二、针对经济学界在“民营企业”这一概念上的混乱,明确界定了所谓的民营企业。笔者认为,最初“民营企业”这个概念是针对“国营企业”提出的,在90年初对国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国营企业被改称为国有企业。因此,民营企业应包括把集体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资企业、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等所有非国有企业。 3、将中国企业家的成长轨迹纳入到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框架内。根据诺斯的国家理论,国家也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收入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国家并没有动力自动保护私人产权,相反,追求租金最大化的国家与私人产权之间经常存在冲突。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国家和私人产权的冲突是以国家与微观主体之间的博奕、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奔来得到解抉的。在这个博奕过程中,随着新兴产权及其代理人力量的强大,国家放松对私人产权压抑,市场机制得以逐渐完善,企业家成长的制度环境得以逐渐改善,市场约束的不断增强使中国的企业家群体逐渐走向成熟。 4、运用“制度成本“分析了当前民营企业家面临的行政约束,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大型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任命仍由政府掌握;二是民营企业平均上缴的税费比不合理,其中上缴费的比例过大。 5、分析了当前创业型国有企业经营者面临的难题——企业经营者的更新换代问题,并指出以效率为目标的政府应扮演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