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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立审分立”的推行,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次在法律上对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研究成果和改革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具体构想。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释了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涵义和研究该程序的意义。第二部分为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基础理论。在本部分对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概念、性质及特点进行分析,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前置性程序。申请再审的案件经过再审申请审查后有两种结果:一是驳回申请,一是进入再审程序。通过考察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立法发展,可以看出,关于驳回申请或进入再审程序的结论形成,2007年之前的中国民事诉讼法缺少规范性的诉讼程序,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再审申请审查过程的混乱做法。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该程序的科学设置,对于当事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为国内外关于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相关制度的立法分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存在着再审申请审查的管辖法院过多、审查组织和审查方式不统一、审查期限规定不明确、再审申请次数没有限制等问题,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做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明确规定审查期限;明确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审查文书的拘束力。其次,对国外有关再审申请审查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纠正已生效民事裁判的错误,是通过发动再审之诉的形式解决的。例如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首先审查再审之诉的合法性,如果缺乏法定要件如再审对象不是终局确定判决,或申请再审人没有合法诉权,或没有在法定期间以法定方式提起等,法院就应当裁定驳回再审请求。如果再审之诉合法,法院就应当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对国外相关制度考察,可以在结合我国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从而完善我国再审申请审查制度。第四部分为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再审申请与再审之诉、再审申请与申诉、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与再审程序等概念既相关又相互区别,理论上对申诉、再审申请、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概念若区分不清,将导致实际操作上的混乱。同时,更重要的是,从申诉到再审申请,再到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其立法本意上的进步性已为我国完善再审制度提供了一个较为广阔的法律空间,也为建立我国的再审之诉制度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第五部分为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内容及问题评析。现行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审查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审查当事人是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但是现行法律关于该程序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体现在申请再审的审查法院、审查期限、审查方式等方面,现行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第六部分为我国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完善。首先是我国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完善的基本路径,应该把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置于再审之诉“二阶结构”的整体框架中进行制度层面的完善。其次,完善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具体构想,民事再审申请的审查应遵循再审事由为核心的审查原则,同时应确立再审申请审查的有限性和公开性原则,以形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再次,规范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应从审查组织、审查方式、审查次数、审查后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设计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