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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B2C等电子商务模式日益成熟,通过网络等远距离方式进行购物已经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其方便快捷、价格透明、信息开放等显著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尤其受中青年人的欢迎,网络购物群体逐年加大,网络交易额快速增加。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25条明确了以法律形式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电视、网络等购物上,消费者拥有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作为一种新式权利,由于立法对新型交易模式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复杂情况缺乏可预期性,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立法规定模糊、实践经验不足等情况。 本文通过分析该制度实施一年以来的现状,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和数据,分析消费者“后悔权”的实施现状,以此得出问题,并结合国外关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经验来提出对策与建议。 全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概述,通过对其概念、特点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入法的依据,通过对立法沿革的介绍引出具体内容介绍, 第二部分是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实施现状和问题,引用互联网发展报告数据、司法实践中统计数据,通过对法院审判案例分析,总结出消费者“后悔权”在实践中存在的多种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对英国、瑞典、欧盟关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规定进行列举,着重介绍在我国存在问题方面,各国是如何处理的,以期找到我国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方式。 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中提出的问题,结合第三部分列举的国外先进立法和我国国情来提出对于我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完善的对策与建议。通过完善法律体系、配套设施的构建一一提出解决对策,使其更加完善,能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