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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事诉讼,是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一类诉讼现象,指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进行恶意串通,伪造或者隐瞒证据、捏造或者夸大案件事实、虚构权利义务关系,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判决。每个完整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都涉及到恶意行为人、人民法院、案外受害者这三方。虚假民事诉讼的特点比较明显和集中,即诉讼表象合法、诉讼双方关系特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弱化和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与虚假诉讼同样属于不正当诉讼行为的恶意诉讼和诉讼欺诈,都是虚假民事诉讼的上位概念,其中恶意诉讼外延最广,诉讼欺诈次之。依照主观目的不同这一标准,可以将虚假民事诉讼划分为追求财产性实体利益的虚假诉讼、追求非财产性实体利益的虚假诉讼和追求程序性利益的虚假诉讼。其中,追求财产性利益的虚假诉讼,是虚假诉讼中最为经典、占发案比例最高的类型,该类案件又可细分为逃避债务型、转移财产型和侵占财产型等。实践中,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诉讼、虚假离婚诉讼、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分家析产及房屋纠纷诉讼、以资不抵债企业为被告的财产和劳务纠纷诉讼等几个类型。虚假民事诉讼既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审判秩序,同时还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审判权的严肃性也造成了我国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虚假民事诉讼的产生和泛滥的原因,包括法律规制的缺位导致对其无法认定和处理,包括民事诉讼体制和审判机制本身存在漏洞,还包括存在于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其他原因。为了遏制虚假诉讼,应完善立法,将其纳入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规制,还要完善民事调解制度、证据审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