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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鼓励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相关政策,以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是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护农民最基本的土地权益的同时,促进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表示要积极推行并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这标志着城乡一体化机制的更新。因此,针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探索,学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习读文献的同时,发现文献存在以下科学问题: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还有待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土地流转经营研究不够、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完善研究不够。论文针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主要结论如下: (1)崇州市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组织的方式,不仅使种粮无人、生产非粮化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使广大农民朋友的经济收入得到了大幅度增多。到2017年崇州市共计建成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组织152个,部分股份合作经营组织下面分成了数量不等的经营小组。粮食规模化经营总面积约9.7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20%的比例;总农户数量中入股农户的比例约为41%,总计7.51万户,规模经营效率也随之提升。 (2)通过三方利益博弈,首先分析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主要参与主体的行为,得出国家在宏观的角度上进行调控,地方政府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推动者,土地股份经营合作组织是关键,农户是基础。之后基于相互制约的利益关系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参与主体进行了博弈分析,包括政府与农户之间的博弈,政府与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组织的博弈,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组织与农户的博弈,通过博弈发现农户作为最大受益者,却未能获取利益的最大化等问题,从政府、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组织、农户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3)首次运用熵值法的方法对崇州市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组织与非股份制经营组织的经营综合绩效进行对比分析,以此客观准确地掌握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优劣势。从评价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组织经营绩效的主要影响因素,结合同时期国内外经济效益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农地股份合作经营组织经营绩效还普遍偏低、相对于农户经营农地股份合作经营绩效提高显著但内部差异不明显、综合绩效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农业保护效益存在明显差异。 (4)针对博弈分析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论文在总结崇州市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中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增强经营权的流动性与物权性,实施土地规模化经营奖励政策,完善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制度,同时完善农户入股退股的相关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经营机制的同时注意农业发展的风险规避问题,以及建立农地股份合作经营的创新机制。形成长效的农业保障机制,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保证以后发展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