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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大到国家、小到个人,没有任何事物的运转能够脱离能源供应而独立存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能源显得尤为重要,它使世界各国为了寻求和获取能源而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此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能源争端。《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简称ECT)的诞生为能源争端解决开辟了先河,它针对争端主体的不同将整个能源争端解决机制分为投资者——东道国、投资母国——东道国两种解决方式,为国际能源争端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平台。截至2019年初,仲裁机构受理依据ECT提交的案件已达121件,尤其是自2013年以来,平均每年有10件以上有关能源投资的案件提交到该争端解决机制,这说明该机制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然而,我国作为能源输入和能源消费大国,多年来只是ECT的观察员国,通过研究ECT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我国的能源投资纠纷和维护我国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以仲裁为核心的投资者——东道国之间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ECT的诞生、发展以及其投资仲裁机制的特征和运行进行了简要的论述;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投资仲裁机制的程序性条款,如管辖权中对“投资”“投资者”的界定、暂时适用制度中时间适用和其中各条款之间的界定,由“无条件”同意提交仲裁制度引发的受限的国家豁免权、产生的多重程序等问题,并辅助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投资仲裁机制的实体性条款,如对“投资者”界定而引发的“利益拒绝条款”,可提交仲裁的“诉由”中绝对待遇标准和相对待遇标准的适用以及对间接征收的认定和补偿标准等问题,并辅助多个案例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对上述内容的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国际能源投资现状,对我国加入ECT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