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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研究证据制度对于推动民事诉讼改革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以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和大陆法系相关做法进行深入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自己对完善该制度的一些构想。本论文共分四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概述。笔者首先论述了我国民事证据交换的内涵和基本功能,其次介绍了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背景和过程,最后简要地介绍了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二章是对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介绍分析。证据开示源于英国16世纪衡平法实践,经过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如今已成为英国和美国民事诉讼的关键部分。英国的书证开示在范围、方式、法律后果方面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则。美国的民事证据开示更为发达,其赋予了当事人强有力的证据收集权。在证据开示的范围、方式上,美国有一套复杂、详细的操作规则。笔者在本章的第三部分还对英美两国在民事证据开示方面的共通性作了比较细致的分析。第三章介绍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做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但其在应对诉讼迟延的司法改革中,开始逐步调整其审理结构,并在功能上借鉴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笔者以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的功能为参照,简要介绍了法国、德国和日本在审前准备程序与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方面的相关做法。第四章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在基本的价值理念上过于重视诉讼效率,而忽视了诉讼公正。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规则还比较粗略,不够完整。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证据交换中的作用分担也还不尽合理。针对这些缺陷,笔者从民事证据交换的基础因素和内部规则两个方面谈了完善该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