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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人士对商标权保护的呼声愈来愈高。商标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之一,也逐步得到了发展完善。但是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的固有缺陷,逐渐进入司法实践的反向混淆侵权诉讼给传统审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反向混淆不同于传统的正向混淆。反向混淆的在后使用者并非为了利用在先商标权人的商标中所承载的信誉,而是通过强有力的推广和宣传,使得消费者通常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者。这种特殊的混淆方式决定了其与传统的正向混淆的司法解决路径不同。而僵化地适用现行《商标法》往往使得实力较弱的在先商标权人获得高昂赔偿,同时简单地停止侵权的司法救济办法通常不能够扭转根深蒂固的混淆局面。因此,作为法律人,应当针对新问题提出新的司法解决方案,以满足不断增加的反向混淆侵权案件的审判需要。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架构:引言部分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两方面介绍了反向混淆侵权研究的现状,分析研究反向混淆司法解决方案的必要性。概括地介绍了本文的论证思想和文章的创新之处。第一部分为反向混淆的理论概述。此部分包括反向混淆的概念、反向混淆理论由来及发展,对反向混淆的理论进行了梳理,介绍了中国商标法下的反向混淆司法实践。第二部分具体阐述反向混淆的可归责性与为防止反向混淆被滥诉的司法规制。禁止反向混淆的正当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信力以及防止在先注册商标权人攀附商誉合法化。防止反向混淆被滥诉的司法规制办法以我国商标权取得制度为基础用辩证法分析过度保护在先权利人可能带来的危害,由此对在先权利人提出实质性使用的要求和以律师费用作为杠杆的规制办法。第三部分主要从国内和美国两个层面分析了中美两国反向混淆侵权救济措施。第一,结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我国的反向混淆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了适用侵权所得计算方法的不合理性和一概僵化运用停止侵权这一传统的思维定式所带来的危害。第二,提出了影响反向混淆司法解决方案的三个因素。最后,研究美国针对反向混淆侵权采取的救济措施,即发布禁令、损害赔偿、赔偿纠正广告的费用、双重使用等,为第四部分进行本土化法律移植做铺垫。第四部分提出了适用于我国的司法解决方案。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使用协商办法解决争议,根据第三部分提出的影响解决方案的三个因素确定解决方案。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形下,法院应当根据反向混淆的不同程度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最后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与提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