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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资格权界定模糊、退出机制不健全、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征收程序和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继承法律不明确,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受限等一系列困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构建并完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的关键所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首先要落实宅基地所有权,稳定宅基地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具体而言,落实宅基地所有权需要实现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化和一元化,并赋予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完整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资格权的稳定需要明确界定资格权的取得范围,在汲取试点地区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厘清宅基地资格权的继承条件和继承范围,构建宅基地征收补偿和收益分配法律保障体系,引导和鼓励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放活需要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逐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多元化。因此,在总结过往政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科学设置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收益分配机制,适度激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成果上升为法律是乡村振兴的需求。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背景、研究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归纳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概述。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和发展,并结合目前的理论发展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改革创新的趋势,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理论价值和对新时代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必要性。落实宅基地所有权是“三权分置”的首要前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关键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独立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措施,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需要。第三部分阐述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中所遇到困境进行说明,这些问题主要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上存在漏洞和缺陷。第四部分针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通过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科学设置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收益分配机制,适度激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性成果上升为法律是乡村振兴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