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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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公平正义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之一。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全社会对于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有了更多的期待。如呼格、念斌这样的冤假错案更加引起社会的关注,在关注受害人的同时,我们也将视野投向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上。尤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问题,健全有效的冤假错案预防机制之后,搁置已久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废争议再次成为学术界的讨论热点。笔者在查找大量资料的基础之上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系统的阐述、梳理,以期厘清有关概念,查找不足,并给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概念是对事物最直接最本质的描述,当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错案标准难以界定。所以,本文首先要阐述的便是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相关概念,厘清概念之间的界限。目前,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错案一词并不陌生,但法律上并未有统一的错案概念。根据一些地方法院的规定以及学者的研究不难发现,错案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另一类是以主观过错为依据,即审判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的案件。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就是在认定错案之后依法追究涉案法官的违法失职责任。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对国外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介绍,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的法官弹劾和惩戒制度。通过比较,可以增进我们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了解,查找自身的不足,并且可以汲取外国规定方面的优点和经验。虽然,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但是并不能就此否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本文第三部分就对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分析,从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上证明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为完善该制度奠定理论基础。尽管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诸如造成司法腐败,影响司法独立等负面影响,反映了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但是不能将这些问题都简单地归因于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还有顶层设计不完善、权力监督不到位、法官素质不够高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错案的频繁发生不仅损害群众的利益,危害司法公信力,更说明了错案预防的紧迫性。所以,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有存在的必要,也有存在的价值。在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存在的正当性进行论证之后,最后一部分落实到问题的解决上,即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给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在对具体问题进行解决的时候,我们首先落脚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从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追责主体、追责程序、追责机构、法官素养以及职业保障五个方面给出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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