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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之一,广泛地存在于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当中,该规则以排除为基本原则、适用为例外,具有极强的推理功能,在指导英美刑事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英美法系的立法、判例中对于品格证据的规定可谓十分详尽,专家对其研究也十分透彻且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相较而言,我国刑事品格证据规则正处于萌芽阶段,刑事立法对品格证据采纳的问题持相对谨慎的态度,只有类似的规定散见于少数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尚不明确且未成体系,而司法实践中对品格证据的运用却十分广泛,由此立法上的缺失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影响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公正。然而,想要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品格证据规则不仅要考量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还应当认真审视英美法系对待品格证据的警惕性,力求为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论文综合运用概念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研究成果,深入探究我国刑事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基于品格证据的相关性理论和危险人格理论,结合量刑程序改革,提出具体建议:首先,在定罪程序中规定以禁止使用品格证据为原则,允许使用品格证据为例外;其次,在量刑程序中规定允许使用品格证据作为被告人的量刑参考,以达到惩罚罪犯和预防犯罪并举的目的;最后,在其他证明程序中分析证人品格证据的三种可采情况,并进行具体规定。同时还对品格证据规则的配套实施制度提供完善与改进的思路。希望为今后司法实践中探索品格证据相关问题提供一些参考。